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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同法107条,知识解读立即查看!

信用卡合同法10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信用卡合同一方(发卡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另一方(持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发卡行在信用卡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条款,对持卡人不公平,该条款无效。

翻译过来就是,银行网贷平台给你办的信用卡,他们没按照承诺的那么好使,比如说的消费返现积分换礼,结果没影儿,那你就可以要求银行网贷平台把之前交的钱退回来,而且,合同里头银行网贷平台写的什么“不管啥事都不赖我”,这样的条款太偏心,对你不公平,那这个条款就不算数。

到信用卡使用中,遇到银行未按合同约定发放信用额度、未按时还款、未正确计息等问题,持卡人都可以根据这一法律条款提出异议,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啦,银行和网贷平台也不是好惹的,他们也会找各种理由来辩解,你真的觉得银行网贷平台有问题,就得拿出证据来,比如合同、交易记录、短信通知啥的,这样才能更有底气的去和他们理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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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遇到信用卡合同纠纷,记得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别忘了,法律是保护我们普通人的武器,要用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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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仅供参考,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信用卡合同法107条,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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