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定修改了几次
民间借贷规定总共修改了两次。
第一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6月23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是调整了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原来的年利率上限由24%调整为36%。
第二次修改
第二次修改是在202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将原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整为“非法吸收资金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修改的影响
这两次修改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调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使得借贷市场的利率更加灵活,有利于借贷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价,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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