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进行审查和备案,并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进行查处。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
<li>指导和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li>
<li>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争议,协调解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li>
<li>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进行审查和备案,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li>
<li>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进行查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li>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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