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借款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20年诉讼时效的依据就在《民法典》的第四百一十九条,它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自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这里所说的“20年诉讼时效”,其实是指贷款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权利,这个时效期间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借款人在这个时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就可以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
有人会问,这20年是怎么计算的?你在2000年1月1日借给别人100元,约定在2001年1月1日还款,但是到了2001年1月1日借款人没还,那从2001年1月2日开始算,20年的时效期间就开始了,在2003年1月1日,你想起这事儿,把借款人告上法庭,那么从2003年1月2日开始计算,你还有17年的时间可以去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20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时效期间会中断延长,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延长还款期限,贷款人在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这些情况都导致时效期间的重置延长。
我们要提醒广大借款人和贷款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你对借款诉讼时效还有疑问,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再次访问我们的网站,留下你的留言,我们会尽快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