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的条款
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为标的,自愿协议,设定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有借款人和出借人; 有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用途等条款; 利息的计算方式; 借款的归还方式; 违约责任等。
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出借人只能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可以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分期偿还,分期偿还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进行。
民间借贷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除外。</p>